2011年4月28日9时4分,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赵志强,被注射执行死刑。
2008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志强因与同村单福海、张凤朝两家有矛盾,持铁门栓闯进单福海家,搏斗中用手扼单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又持菜刀、铁门栓闯入张凤朝家,用菜刀砍张凤朝的妻子孟桂泉头部和颈部各一刀,用铁门栓击打张凤朝的儿媳刁桂燕头部、刁桂燕的女儿张婉娇头部和孟桂泉的头部,致孟桂泉、张婉娇死亡,刁桂燕轻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志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赵志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