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了一起老太专诉其次子及其配偶赡养纠纷案。
经审理得知老太宿与儿媳感情不和,主审法官仔细倾听双方十年积怨,究其矛盾焦点是因为次子结婚时,儿媳替公婆偿还外债,公婆允诺一年后还。自十年前要求公婆偿还此款后,公婆未给付。自此,婆媳之间产生了积怨,你不还款,我就不给赡养费,一来二去,双方时常因琐碎小事闹到村委会及乡政府。村调解过、乡司法所调解过,矛盾均未化解,儿媳也曾因讨要此款欲起诉。主审法官掌握了这一关键点。没有机械执法,一判了之,而是从中华传统美德谈起,引申到替人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没有直接从处理赡养问题入手,而是从公婆是否应偿还儿媳此款作为调解的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最终公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儿媳也表示不要此款。双方对此事和解以后,儿媳也认识到了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儿媳当庭给老人支付了拖欠十年的赡养费。婆媳牵手走出了法庭,次子也在中间不再为难。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有些案件表面的法律关系和矛盾的本质法律关系是不一致的,只有找准解决矛盾的焦点,才能迎刃而解。以调解方式结案,即解决了旧诉的问题,又防止了新诉的发生,从而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