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龙镇法庭受理一起涉农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原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综合补贴款领取和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庭审气氛庄严凝重,秩序井然有序,原、被告双方蓄势待发,一副谁也不服气的样子。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朋友和同乡关系的特殊性,为了缓解双方的抵触、敌对情绪,承办法官采取了温情调解的方式。先是说服教育,后又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强调,财产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但是朋友的心伤了就很难弥补和挽回,因为几千元钱失去了好朋友是不值得的事。承办法官对双方的争议表示理解,双方均不是法律工作人员,对签订的合同产生理解歧义,导致双方争议,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考验朋友关系的是争议发生后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态度。朋友对簿公堂,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确有必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时,双方也应该高风亮节,豁达宽容以待。原、被告先是理直气壮、据理力争,听取了承办法官一席话后,逐渐变得沉默,情绪慢慢平复下来。最后双方都表示不应该狭隘的看待问题,都应该相互理解和宽容。经过几轮调解,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该案件被告向原告当场给付了欠款,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秉公执法的态度和司法理念铸造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在案件审理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裁判的基础上,还必须考虑案件涉及到的“法外情”,仅仅通过法律手段裁判案件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情与理的结合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