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失良机 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9-11-12 14:53:34


      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债权人石某诉保证人刘某与债务人杨某,要求刘某对债务7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最终法院驳回石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1日,杨某因做生意,经朋友刘某(公务员)介绍从刘某同事石某处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2年,并约定杨某到期不能还款,由担保人刘某偿还。现杨某在监狱服刑,而且外债累累,石某要求杨某还款7万元,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某已经替杨某还款2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辩论激烈,石某称与刘某系同事,刘某要不是做担保,钱不可能借给杨某,而且刘某已经在2018年10月替杨某还款2万元;刘某称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了,没有义务再还款,再说石某收取的2万元系石某从刘某处借的款,不是替杨某还的款。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约定内容看,刘某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018年3月1日后6个月内,即在2018年9月1日前,石某必须向刘某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期限已过,刘某免除保证责任。虽然法院可以认定刘某在保证期限内还款2万元,但石某未依法主张权利。故法院驳回石某对刘某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石某服从判决,没有上诉。石某非常后悔,要是早点起诉,刘某就必须还款,不懂法律,错失良机。

责任编辑:王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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