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票被拒难回家 “限高”被迫才履行

  发布时间:2020-07-28 14:45:46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诉称,二人于2004年在五大连池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某,11岁,因婚后感情不和,刘某经常赌博及殴打王某某,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王某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抚育,王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王某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刘某抚育,王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未联系上王某某。执行法官随后找其村委会了解到,王某某与刘某离婚后,便外出打工,一直未归。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

     2020年7月19日,身在贵州打工的王某某想要返回老家照顾自己生病的父亲,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这时才知道不履行抚育费的自己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急于购票的王某某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法官对其耐心劝说,虽然夫妻离异,但孩子是无辜的,母亲依然是子女的监护人,作为子女我们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父母我们也有抚育孩子的义务,作为公民更应积极履行法院所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为自己不履行抚育费的义务感到惭愧,积极主动履行了义务,此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示: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为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及子女就读问题,请积极配合法院主动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杨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