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下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发布时间:2020-11-20 09:43:18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称,2015年和2016年,张某某为郭某某开大马力拖拉机,商定每年劳务费为25000元,现郭某某尚欠张某某劳务费6500元。经张某某多次索要,郭某某一直未给付。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某给付张某某劳务费6500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了解,被执行人郭某某有多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处在执行中,在与张某某同期干活的人都未领到工资。经执行法官多次与其电话联系,沟通劝说,虽然嘴上答应会履行义务,却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后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当郭某某想要外出无法购买机票时,才知道自己已经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由于自己不履行法律义务,对外出行动造成了困扰。这一次,他终于意识到了自己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积极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该案涉及劳务费交至法院。 

法官提醒

    案件当事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将会对企业生产、个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规避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并对拒不履行的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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