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五大连池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一件拖欠种子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全力保障群众春耕生产工作。
于某某与姜某、潘某某因购买种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五大连池法院审理,原告于某某与姜某、潘某某达成协议。被告姜某赔偿原告于某某经济损失29万元,潘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姜某、潘某某一直未履行该义务。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姜某、潘某某给付第一笔到期欠款10万元。
法院在执行该案件时,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某、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但姜某、潘某某依旧不履行法律义务,不如实报告本人财产情况。4月26日,执行法官在得知担保人潘某某的实时位置后,立即组织多名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向潘某某送达拘传票并将其控制在警车内。执行法官并未将其立即带回法院,而是利用短暂的接触时间,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晓之利害,被执行人潘某某及其家属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诺积极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工作。第一时间让家属把七万元送至法院。剩余三万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五大连池法院执行局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积极开展“执行法官护春耕”活动,坚持常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执行思路,灵活多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效,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为农民解除心里的担忧,为春耕生产赢得宝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