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把蓝天留给昂首的行人

  发布时间:2021-04-30 16:31:12








为落实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429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第二党支部在双拥文化广场开展“拒绝高空抛物,我承诺,我行动”签名普法宣传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讲解了“高空抛物”相关法律知识,让群众深入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纷纷进行签名,并表示不仅自已做到不高空抛物,更要监督身边的人,共同抵制不文明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此次宣传活动,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醒群众文明居家,号召广大市民争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和传播者,把蓝天留给昂首的行人。

★【新法速递】

20211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物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31日正式施行,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将纳入刑事范畴,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薛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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