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他受疫情影响原因,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456-6323286)。
2.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或提交材料,建议优先使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黑龙江”(原“黑龙江移动微法院”),或将材料邮寄至法院相关部门,邮寄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讷谟尔大街88号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3.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优先通过网上视频开庭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审理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4.为加强疫情防控及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健康安全,如确有需要到现场立案或参加庭审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其他防护措施,并在我院安检处配合接受体温测量、扫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后方可进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