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列专章重点规定了司法保护。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坚决履行职能,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出发,立足未成年人校园霸凌、打架斗殴等现象,着眼于家长担心、教育部门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司法保护为抓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付某与被告韩某系高中同学,在校园因琐事发生打架事件,导致双方受伤住院。报警后,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付某、韩某行政拘留5日以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付某、韩某系未成年人,免于行政拘留。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付某父亲遂将韩某及其法定代表人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告及一名被告系未成年人,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主审法官积极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利害关系,并有针对性地对韩某、付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韩某法定代理人按照各自承担责任比例向付某赔偿共计9,000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五大连池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采用“三个坚持”方式谨慎对待。一是坚持调解原则,对于双方对责任权属争议不大的案件,就赔偿问题积极沟通协调,努力促进双方和解。二是坚持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做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不能类比普通案件一刀切,制定专门审理程序,彰显人民法院保障人权的决心和成果。三是坚持教育原则,使之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