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停运损失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14 14:57:52



当事人通过法官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共计5888元



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

“饭碗”坏了

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怎么办?


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不仅要求赔付修理费用,还要求额外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合理呢?

别着急,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案情简介

2021年1122839分许,甲驾驶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至五大连池市和平大街与青山路交叉路口红灯通过,乙驾驶出租车自东向西驶入交叉路口,在躲避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出租车侧滑造成损坏。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后,认定甲、乙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乙修车花费7490元,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2000元,又因乙驾驶的是出租车,处理事故及车辆维修期间停运,造成停运损失9600元,甲和乙就此款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主审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对修车花费均无异议,因双方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甲愿意支付剩余修车花费的50%,但甲认为乙提出的出租车维修期间停运损失属于“狮子大开口”。法官向其释明事故发生后营运车辆主张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后,甲乙达成调解意见,甲通过法官支付乙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共计5888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车(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车辆,因事故发生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杨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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