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主体不适格】撤回起诉,因被告另有其人?

  发布时间:2023-02-20 15:43:19


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因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卢某主体不适格,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情简介

2022年123日下午3时,王某和卢某在乡间道路会车时发生剐蹭,二人下车后言语激烈,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王某事后报案称卢某将其打伤,并住院治疗16日,经派出所调查结案后,对卢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王某就住院产生的费用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总计23940元。

审理过程

法院在组织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时,原告王某突然指出:“不是他,他不是打我的人。”原告王某认为,应诉被告和当日与其产生纠纷的不是同一人,被告另有其人。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不明确,属于主体不适格,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王某依法撤诉。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对被告应诉应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做出实体判断。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人或者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杨秀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