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行政裁决书的合法性。
【要点提示】
房屋动迁部门行政裁决书的合法性;下达裁决书的法定程序及前置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2)五行初字第3号
【案情】
原告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青山街工委。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五大连池市青山街工委。
被告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邸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系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系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黑龙江省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系黑龙江省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称,一、拆迁许可证违法。二、评估报告、鉴定书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三、行政裁决程序违法,裁决当属无效。四、内容违法,安置方案无法可依。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
【审理】
2010年8月31日,第三人黑龙江省万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五拆许字(2010)第0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梁某居住在拆迁范围内,其房产证建筑面积4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经黑龙江新功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估价房屋货币补偿值为,人民币50,160.00元,被告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办公室委托黑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原告房屋估价结果进行鉴定,结论是原估价结果准确合理,不予变更。因第三人与原告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1年4月28日,第三人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被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一)、被拆迁人有照房屋按拆一还一点二的比例回迁住宅楼,门前房按拆一还一回迁住宅楼的要求超出《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住宅小区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的补偿标准,不予支持。(二)按《五大连池市万泰花园住宅小区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行补偿,产权证注明面积按拆一还一的比例回迁安置住宅楼,具体楼号、楼层、户型双方可协商确定;回迁楼超出的面积和楼层差价按安置方案结算。(三)附属物按照我市实际情况裁定无照房适当补偿,门前房、煤棚、围墙、卫生间、自来水、排水、搬家费,附属补偿共计29,855.00元。(四)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应完成搬迁,逾期依法申请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裁决的决定。原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后合议庭组织原告与第三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进行调解未果。
被告提供证据:1、裁决申请书证明行政裁决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的。证据2、拆迁房屋估价鉴定书证明裁决依据合法。证据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明程序合法。证据4、听证会通知证明程序合法。证据5、调解笔录证明程序合法。证据6、拒签合同的原因说明证明没达成协议的原因。证据7、受理裁决通知书证明程序合法。证据8、补充材料通知证明程序合法。证据9、调解笔录证明程序合法。证据10、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及批复证明程序合法。证据1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行政复议维持裁决。
【评析】
原告对第三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质疑,合议庭向原告释明颁发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裁决的前置性行政行为,对颁发拆迁许可证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合并审理,原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颁发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拆迁房屋估价鉴定书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被告认为虽然第三人未将估价分户报告送交原告,但已经将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在拆迁区域内张贴,拆迁人有权选择评估单位,无论哪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后均以专家鉴定结论为准。
第三人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该项目的拆迁补偿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原告与第三人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第三人依法有权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裁决。原告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当向估价机构提出,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原告放弃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拆迁房屋估价鉴定书系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有权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在拆迁大会上公示,该方案符合我市实际,可以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原告的无照门前房裁定给予适当补偿,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体现适当补偿原则,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对其门前房屋按拆一还一回迁住宅楼的要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行政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五动裁字【2011】第142号行政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