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彩礼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3-02-28 16:52:44


情侣分手涉彩礼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初,王先生和毕小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同年年底双方家庭共商结婚事宜,约定由王先生给付毕小姐50,000元彩礼。彩礼给付后,双方在婚前相处中发现二人生活习惯、脾气秉性均不同,矛盾频发,最终感情破裂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男方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婚约解除,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考虑王先生和毕小姐已有的感情基础,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主持双方调解。法官通过视频电话对身处外地的毕小姐悉心劝说、耐心调解,最终毕小姐同意返还彩礼,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杨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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