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涉彩礼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初,王先生和毕小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同年年底双方家庭共商结婚事宜,约定由王先生给付毕小姐50,000元彩礼。彩礼给付后,双方在婚前相处中发现二人生活习惯、脾气秉性均不同,矛盾频发,最终感情破裂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男方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婚约解除,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考虑王先生和毕小姐已有的感情基础,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主持双方调解。法官通过视频电话对身处外地的毕小姐悉心劝说、耐心调解,最终毕小姐同意返还彩礼,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