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最后遗嘱哪个有效?

  发布时间:2023-03-03 13:38:44


两份遗嘱引发家庭纷争

亲人反目成仇

到底是公证遗嘱优先

还是最后遗嘱有效呢

?

案情简介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年轻时特别宠溺小儿子,因此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小儿子,并进行了遗嘱公证。老李夫妇年迈后,儿子却不愿尽赡养义务,最后由女儿为他们养老送终,老李夫妇改变了想法,重新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留给了女儿。但因年纪过大,生活不能自理,因此该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老李夫妇去世后,小儿子认为公证处的遗嘱有效,女儿不认可,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调查了解,老李夫妇生前一直与女儿生活在一起,日常起居皆由女儿照顾,女儿的赡养行为街坊邻里都看在眼里。老李夫妇在生命最后一程,意识清醒下,请求两位邻居代写遗嘱,同时请医院的一位医生与两位邻居共同做见证人。据此,法院依法认可老李夫妇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依照遗嘱将老人名下的房产判决由女儿李某继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后,订立遗嘱不再受到该约束,立遗嘱人随时可以订立新的遗嘱以推翻原来的遗嘱,这更能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实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

责任编辑:杨秀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