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融情入理的调解下,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3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路边倒车时与原告姚某的小型轿车发生了剐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了姚某2000元,后续姚某向王某出具4S店维修明细,索要剩余维修车辆费用共计1380元。经过多次协商,被告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姚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可能,遂当即电话通知原告姚某、被告王某进行诉前调解,通过调解员于情于理于法的耐心说服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被告王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