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 “醉人”变“罪人”

  发布时间:2023-05-05 15:38:28



俗话说“喝酒不开车”

可偏有人醉酒也开车

当“醉”成了“罪”

伤人也伤己


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823 时,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五大连池市德都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青山公园门前路段,与杨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对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并抽取血样,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209.76/100ml

法院审理

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司机一杯酒,失了自由身。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让不少人付出过惨痛的代价,酒驾醉驾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和公共安全,广大驾驶人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坚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以身试法,切勿拿生命当儿戏,切勿逾越法律红线,让“醉人”变“罪人”!

责任编辑:杨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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