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逃避赡养义务
转移财产到“前妻”账户
这起赡养费纠纷案
执行法官将如何办理?
基本案情
侯某与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向侯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王某常年在外地打工,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之妻张某支付赡养费用,张某称二人已离婚,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共同存款5000元归王某所有。经调查,王某与张某离婚后依旧生活在一起,张某于2022年11月将王某的13万余元存款全部取出并转至自己的账户上。
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有规避履行赡养义务之嫌,其与张某离婚后仍一起生活,虽无婚姻之名,但有婚姻之实,13万余元的存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执行法官依法提取张某名下相应数额的存款,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某并签订和解协议,至此,这起赡养费纠纷案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逃避,更不该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