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大连池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万元。
王某和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4月份登记结婚。双方登记后并没有按习俗举行婚礼,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王某给付吴某彩礼等费用30万元,吴某用于买衣服、首饰等花费了7万余元,后王某父亲生病,吴某花费2万余元。后吴某与本村张某产生感情并怀有身孕,于2023年2月份诞下一女,王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王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经法庭调解,吴某返还王某彩礼20万元。调解后,吴某诉说,张某得知其怀孕后就外出打工失联,现在的她对今后生活茫然,悔不当初。
法官寄语:平等对待,相敬如宾,是夫妻和睦的关键,也是建立美满幸福家庭生活的关键。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违背公序良俗,既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更对自身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