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22 14:05:40
记者21日获悉,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督办案件、内蒙古“11·08”案已于近日宣判,3名以曝光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的“假记者”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4年6个月。
据了解,201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举报,反映自称《中国法制监督报》记者的常军、中国企业新闻网记者的王俊涛、《内蒙古商报》记者的母瑾等3人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刘胡梁露天煤矿进行采访,并撰写了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经查,《中国法制监督报》系非法报纸,中国企业新闻网所有人员均无新闻记者证,《内蒙古商报》虽是正规报纸,但母瑾为外聘人员,并无新闻记者证,不具备采访资格。随后,内蒙古自治区“扫黄打非”办会同公安机关在呼和浩特市一酒店将正在与该煤矿负责人商谈如何处理所撰写负面稿件的3名不法分子抓获,当场查缴“封口费”20万元,查扣作案用轿车1辆、摄像机1部。
法院查明,常军、王俊涛、母瑾3人从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分别冒充《中国法制监督报》、中国企业新闻网和《内蒙古商报》记者,多次以媒体发布负面消息为由,敲诈勒索刘胡梁露天煤矿等单位。其中,常军、王俊涛实施4起,敲诈勒索24万元,母瑾实施3起,敲诈勒索23.8万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常军、王俊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母瑾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