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未确权 “如我在诉”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21 17:28:37



基本案情:

张某与卜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五大连池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卜某于202411日,将张某家庭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分得的位于五大连池市某村“南岗地块”的10亩人口地,退还给张某承包经营耕种。调解协议生效后,卜某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调查、取证、走访、询问等工作,对本案进行深入了解。发现位于五大连池市某村“南岗地块”共计一整块土地,面积近16亩,案涉10亩土地位于其中,但张某与卜某未约定案涉10亩土地起止位置,经询问该村村委会亦无法确定,且该村上轮土地确权时因故未进行确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需具体、明确,而本案涉及退还的口粮田位置不明确,依法在不能明确的情况下应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耕种季节将至,执行干警考虑到如按规定驳回案件,可能产生双方争抢土地等情况,易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恶化。后执行干警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此事,同时与镇政府、村委会的相关领导对土地划分进行了协调,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法院、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下,双方当事人到田间测量出10亩土地。

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一个回应,却不一定能解开双方的心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下一步,五大连池法院将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尽心尽责,真心实意,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温度,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力争让矛盾得到最终化解。

责任编辑:杨秀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