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5 08:47:58



  近日,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立案,经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其母亲不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双方父母约定婚生子王小某与其父亲王某在一起生活。但王某已经再婚并随妻子在异地工作、生活,刘某认为王某对王小某缺乏照顾,一直与其奶奶共同生活。为了王小某未来上学和照顾生活起居的需要,其母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王小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变更抚养关系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王某与王小某的父子血脉无法分离,抚养权的实现亦不适宜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详细阅知诉状和孩子母亲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如若能协调双方当事人接受抚养权变更则是最优选择。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细致了解刘某、王某二人各自的生活环境、工资收入等情况,还专门询问了二人各自对孩子未来的规划。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释法明理说清变更抚养权对孩子学习、生活上造成的影响,刘某撤回了对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并与王某就王小某后续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表示,抚养关系虽然可变,血脉亲情却不会断。父母离异后,双方为了孩子争夺抚养权发生纠纷可能会使孩子的身心健康再次受到伤害,故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想法和情绪。五大连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始终秉持未成年子女最优保护原则,以柔性司法倾心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抚养权之争,通过庭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以及当庭与当事人连线对话等方式,力求案件能够在平和、缓圜的氛围下成功调解,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呵护下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衣子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