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黑1182刑更1号
本院受理罪犯董萍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罪犯董萍,曾用名董伟,女,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302022847,1953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文轩小区C栋二单元304室,2022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黑11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后,董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1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因罪犯董萍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决定将罪犯董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年)。
现罪犯董萍以病情无法治愈,需要继续透析治疗为由,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如对上述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署名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信件请寄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邮编:164100,联系电话:0456-6311212。)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