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作为法院对外的第一道窗口,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更是保护来院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
今年以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始终坚持“逢进必检、逢检必查”的安全检查要求,通过检查随身携带的包裹及人身安全检查,严格检查人员身上携带刀具、打火机和药品等进入安检岗位。
下一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将继续全力做好全院警务安全保障工作,抓实抓细司法警察警务安全工作中的漏洞及隐患,树牢“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法院安全工作,筑牢安全防线,提升警务保障水平,努力打造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以过硬的专业技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生命财产安全,护航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普法时间到!
司法警察提醒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肢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