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黑1182刑更1号
罪犯董萍,曾用名董伟,女,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2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黑11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后,董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1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董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罪犯董萍以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住院病案及血液透析记录表单。
经查,罪犯董萍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期(失代偿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伴斑块;右侧锁骨下动脉斑块),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即“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之规定。罪犯董萍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董萍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