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分两次向宋某某借款共计10000元,宋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王某仍未履行义务,宋某某于2016年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查控发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在本地生活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次走访王某户籍地,向其亲属释明法律后果并摸排线索,得知其在外地经商。因王某刻意躲避执行,法院依法对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限高”,王某无法乘坐高铁、飞机,银行贷款及日常消费均受限制,甚至社交平台也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曝光。2024年,执行法官发现王某经营服装生意,但因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其无法以个人名义办理经营贷款、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甚至被合作方以“信用风险”为由拒绝合作。以此同时,法院通过其亲属再次释法,告知其失信行为影响商业信誉和经营发展。迫于多重压力,王某于2025年4月主动联系法院,一次性全部履行全部案款及延迟履行利息,案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通过隐秘行踪逃避债务长达多年,但法院通过“失信+限高”措施,使其生活、工作受限。尤其在网络支付普及的当下,失信人不仅面临传统消费限制,支付宝、微信等虚拟账户资金亦被冻结,进一步压缩其生存空间,最终王某因无法承受长期信用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主动履行义务,印证了“失信成本远高于履行成本”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