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家庭始终是我们情感的港湾。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成为离异双方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基本案情
谈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12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次女谈小某(2014年9月4日出生)由李某某负责抚育。后谈某某以李某某对谈小某照顾不周、没有经济能力为由将谈小某一直带在身边,拒绝将谈小某交由李某某抚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谈小某由自己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谈小某年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审理中,谈某某向法院出示一份谈小某得自述光盘一张,再光盘中谈小某表示今后愿随父亲谈某某共同生活。法庭梳理案件后,发现谈小某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同时认为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23年12月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在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已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下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但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就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进行举证。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后至今,谈某某一直未将谈小某交由李某某进行抚养,而是送至寄读学校进行寄读。谈某某平时则忙于汽车修理工作,吃住都生活在汽车修理铺中,如此环境不能认定跟随父亲谈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谈某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李某某抚养谈小某会出现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因此,对谈某某提出的要求变更谈小某抚养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的探望权行使形式。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尽量提供正常的抚养权利,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