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兴连池•办实事】买卖合同结款难,调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6-04 17:15:26



    在商业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结款难问题尤为突出。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养猪户与饲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开始,养猪户秦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秦某累计欠付饲料款达2万余元,且经饲料公司多次催要仍未给付。无奈之下,饲料公司将秦某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询问了基本案情,2022年1月开始,秦某多次在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喂猪,每次都是饲料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饲料送到秦某的养猪厂,秦某为饲料公司出具了欠付饲料款的欠条。秦某称,因为近几年猪瘟严重,养殖户都赔钱,而且自己由于长期劳累,身体生病看病也花了不少钱,所以一直未能给付上欠款,但秦某对欠款事实认可。由于欠款长时间未给付饲料公司向秦某主张部分逾期付款的利息,秦某由于生活困难无法给付。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分别与当事人沟通。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秦某称可以按照欠付金额给付欠款,但需要等年末将猪卖了以后才能给付,并请求分期限结清,饲料公司同意并约定好结款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应当以诚信互惠为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当依照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的,也应当协商支付方式及时间,不应以困难为由拒不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通过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耐心调解,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彰显了法治精神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将引领更多的商户增强法治意识,诚信履约,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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