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大连池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厘清事实,精准切入化解心结,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协议,为这起长达数月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单位因合同到期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历经劳动仲裁、本院及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李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该单位在终审判决后,迟迟不予履行。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依然消极应对,认为双方已经失去信赖关系,并且单位效益不好,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因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及差额,并履行前述终审判决。
在审理这起“衍生”诉讼时,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停留在“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这一表面争议上,而是深入思考了判决可能带来的实际效果,即便判决该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李某与单位之间因多次仲裁、诉讼而严重受损的信任关系,也难以修复。通过庭前沟通,李某本次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希望以此让单位尽快执行前述生效的终审判决。但是,强制执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面临着着进退维谷的局面,单位用工享有一定自主权,违背其真实意愿强制双方签订劳动,令双方建立或维系一段名存实亡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仅无法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本意,还可能引发后续无尽的履行争议,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持续的消耗。但如果单位迟迟不签订合同,又增加了执行难的困境。
司法的目的不仅是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找到根源、解开心结、解决问题。基于此,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双方从现实出发,不拘泥于李某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而是审视“继续履行”是否真的是最优解。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在双方信任基础已破裂的情况下,即使形式上恢复了劳动关系,未来的工作环境与职业发展也可能面临巨大困境。同时,也向单位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起初李某仍旧坚持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要经济赔偿金。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历经两个月,经过十余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沟通与疏导。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部分二倍工资在内的款项。至此,这起持续一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彻底、实质性地解决,双方都从漫长的诉累中解脱出来,并且彻底终结了终审判决执行难的困境,阻止了之后可能衍生的系列案件。
法官寄语
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法律的适用可以充满智慧与温度。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有时会因情绪或认知而固着于一点,而审判者的角色之一,便是引导双方看到纠纷背后的根本症结,寻求最务实、最彻底的解决方案。调解,正是这样一座桥梁,它不仅能实现“案结事了”,更能促进“人和”,这亦是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希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遇到争议时,都能多一些理性沟通,少一些对抗消耗,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