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18 11:00:24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黑1182刑更1号

罪犯董萍,曾用名董伟,女,公民身份号码23010********,1953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文轩小区C栋二单元304室。

2022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黑11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后,董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1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董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2025年2月24日,本院再次决定对罪犯董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罪犯董萍以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住院病案及血液透析记录表单。

经查,罪犯董萍患有肾小球肾炎并发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标准。罪犯董萍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董萍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文轩小区C栋二单元304室。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衣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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