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法院调研涉金融案件担保人执行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3-04-01 11:33:57


    发布时间:2013-04-01 10:42:21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召集河口区各银行负责人,召开涉金融系统案件座谈会,针对涉金融案件的担保人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沟通调研。

  通过调研,该法院发现该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机构信贷资格审查不严格。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调查不够细致深入,缺乏充足的信贷风险评估,盲目放贷,导致有些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存在担保人连环担保的问题。

  二是借款人借机转移偿债风险。部分借款人出于满足个人私利的目的,在无法按时足额还款时,经常采取外出躲债、抽逃资金、转移个人资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而金融机构与担保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都是制式条款合同,适用连带责任保证,导致担保人一人承担偿债风险。

  三是担保人对担保法律后果缺乏风险预料。部分担保人不清楚担保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一旦面对不利的法院裁判结果,往往消极对抗情绪较大,总以应由借款人先偿还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四是担保人规避执行现象严重。金融案件担保人多在两人以上,当借款人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或规避执行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相互推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针对以上情形,河口法院就涉金融担保人执行的案件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强化信贷审查力度。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信贷规定审查、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注重考察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度和偿债能力,杜绝为了完成放贷指标而盲目轻率放贷,防止连环保证现象的发生。

  二是维护担保人的知情权。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金融机构要将涉及担保人切身利益的条款解释清楚,使担保人明白将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对诚信度低的被执行人建立专门的信息库,限制被执行人在贷款、经营、置业、高消费方面等行为,促使借款人、担保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

  四是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强化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担保人在诉讼阶段借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挥好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依法穷尽执行手段,严厉打击规避执行。

    责任编辑:郭楠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东营河口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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