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科长贪污民政事业费获刑十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4-17 14:48:42


    发布时间:2013-04-17 11:36:16

  51岁的原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民政科科长刘晓军与29岁的该科工作人员姜辉,涉嫌贪污被提起公诉。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晓军、姜辉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晓军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姜辉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69月至20122月间,刘晓军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民政科副科长、科长期间,伙同该科工作人员姜辉,先后将区民政局下拨给该镇人民政府的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18万余元存入姜辉提供的户名为张玉英的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并予以侵吞;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区民政局向该镇人民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在职革命残疾人员抚恤金等民政事业费共计4.5万余元存入户名为刘小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并予以侵吞;伙同原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科长王乃平(已判刑),将区民政局向该镇人民政府多拨的在职革命残疾人员抚恤金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2万余元分别存入户名为刘小军的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5万余元,存入王乃平提供的账户1.7万余元,予以侵吞。

  20112月至4月间,姜辉利用负责发放各类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区民政局下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上调部分共计3.6万余元存入其个人掌握的账户并予以侵吞。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晓军,姜辉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晓军、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刘晓军与姜辉共同参与的犯罪中,刘晓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姜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二上诉人能积极退赃,依法对刘晓军酌予从轻处罚,依法对姜辉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刘晓军、姜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的钱款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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