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民情化春雨,爱心常驻暖人间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庭长刘辉同志“心系民情”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2-05-29 17:12:58



 

刘辉,现任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庭长,到法院工作以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格、公正司法。在从事审判工作以后,他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均在100件以上,曾先后荣获黑河市委政法委、黑河中院“优秀审判员”、“优秀干警”、“调解能手”“ 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五大连池市政府嘉奖等荣誉称号。

 1988年,刘辉从县果品公司调到德都县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20多年的法官生涯中,经历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从“重调解”到“重审判”再到“重调解”的改革历程。他清楚地记得,刚参加工作的时候,被派龙镇法庭工作。每天跟着老法官到农村走村串户,做调解工作。县法院已退休的老法官王春和,每年案件都是调解结案,好多年都没有判决的案件。我国的这种“重调解”诉讼调解制度,曾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但从1990年代末开始,这种诉讼调解制度受到 “一步到庭”“当庭审判”等审判方式改革过激思想的冲击。“在那个时期,我的思想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在审理案件中片面地强调‘当庭宣判率’,甚至认为 ‘不会判案只会调解的法官不是真正的好法官’。 但是,特殊的经历使其改变了看法。1998年,他审理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案件的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多年来,两家一直和睦相处。19979月,被告因拉烧火柴的车把原告家的杖子刮倒了,双方发生口角,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告上法庭,称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该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20天,本来案件有调解基础,但是当时为了追求当庭宣判率,没有再做细致的调解工作。”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一赌气,回家把两家共同通行的道路也堵死了,两家也从此成了仇人,双方矛盾日益恶化,至今不能和解。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对刘辉震动很大,法院执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公道吗?冷静下来后他不得不重新审视被淡忘的“调解”,特别是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案件,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依法慎重处理。如原告丁玉琢与被告刘志文、杨贵、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此案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处理后,被告等人不服而上访。法院受案后,刘辉同志深入了解案情,抓住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并将该村书记邀请来庭参与调解,在多方工作下,双方当事人解除误会,达成协议,使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积怨一朝化解。

20068月,刘辉在审监庭工作时,协助庭长刘丽巍审理李本晟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该案原由五大连池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本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丹丹经济损失5.3万元,判后宋丹丹不服,以应追加李和龙(李本晟之父)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为由进行申诉,中院驳回其申诉。宋某仍不服,先后上访于五大连池市市政法委、人大、黑河市政法委、中院、省高院等有关部门,该案经黑河中院裁定决定由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他们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针对原告多次上访、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考虑到此案特殊性,调解处理既有利于执行,又能缓和双方的矛盾,避免此案再引起上访和缠诉。经反复工作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为使双方达成协议,刘辉和庭长多次邀请原告人母亲及亲属,被告的父亲和叔叔到庭参加调解。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解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沟通双方当事人的各自想法及意见,经过数次调解工作,最后申请再审人宋丹丹母亲王艳波表示,考虑被告方的具体情况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请求此案处理时包括再次治疗费用在内,被告方一次性给付3.5万元即可。被告李本晟的父亲表示同意原告方的要求,并愿意代儿子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送达的当日将赔偿款人民币3.5万元一次性给付原告宋丹丹。起再审案件,在刘辉和庭长的精心调解下,终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化解了矛盾,避免了当事人的再次上访。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这两起案件的经验教训使其进一步认识到:一次成功的调解,胜过十次公正的判决!调解一起案件,就是为社会增加一个和谐音符! “一句话”就会化干戈为玉帛。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刘辉注重创新调解工作方法,讲究调解工作艺术,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经验,他将这套经验概括为一句话:“换位思考、真情投入、‘耐’字当头、法理并重。”

在审理边洪瑞诉滕长城欠款纠纷一案时,因被告常年在外,无法送达,他和原告约定,只要原告见到被告,无论啥时间都可以给其打电话送达。有天雨下得很大,他接到原告电话,说是被告在其女儿家,于是,刘辉带上原告冒雨赶到被告家里进行调解,被告被其感动,当场付清了欠款。

在调解中他还十分注重做到 “法理并重”,耐心细致地把案件的法、理、情都说清说透,使当事人能够自觉地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和诉求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以冷静的心态去沟通双方的感情,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2009年年初,兴隆乡红升村一农民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被撞成了重伤,成了植物人。为给儿子看病,这位农民变卖了房子,又借了几万元的债。但令人无奈的是,肇事者是和其是一个村的,是无条件帮其拉货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本不同意赔偿,在法庭上,原告的父母一直处于沉默状态,多次叹息说:“要不就算了,我看法庭也处理不了。”从这位农民的叹息声中,刘辉看到了原告一种绝望、一种无奈,如果不及时疏导,这家人就得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接下来他先后十几次来往于原、被告家中,一方面看望和安慰原告父母,并以给予原告家适当的资助,让这位农民振作起来,渡过难关,另一方面耐心地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最后,被告被打动,同意赔偿并与原告方达成了8万元的分期付款赔偿协议。当原告父母拿到2万元的第一笔赔偿款时,几近绝望的俩位老人满脸泪水地对我说:“我真没有想到被告给赔偿啊,是你挽救了我们一家”。

在法院搞民事审判工作的人都知道:“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只要有利于调解,就要主动出击,而且要耐心、耐心、再耐心。”这也是其在调解工作中总结的一条重要经验。在调解工作中,只要坚持“‘耐’字当头”,反复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打消不切实际的念头,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春节期间,他在青山法庭任副庭长时接手一批欠奶资款纠纷案,共计240余件,诉讼标的为80余万元。原告是当地的奶牛养殖户,被告张某是个体收奶的,因乳品厂欠张某的奶资款,所以张某也不给养牛户奶资款,并外出躲了起来。为了要回欠款,这些养牛户多次找市政府、公安局,最后到法院起诉,他接手此案后,一面要求原告方提供被告的线索,一面及时冻结了被告在乳品厂的欠款及其家庭财产。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了解被告张某在北安市法院起诉时,他又及时赶到当地法院并找到被告的委托律师协商,多次做律师的工作,使被告委托该律师出庭,为了尽快处理案件,他决定尽快开庭,尽快结案,尽早进入执行,好让原告放心过年,法庭全体干警加班加点,在不到5天的时间里就将全部案件调解完毕,调解书当庭发到当事人手中。

在审判工作中,他就经常告诫自己:对待当事人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的,有背景和没有背景的,在神圣公正的法律面前,都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坚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自己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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