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定程序。督促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案件,是一种简便、快捷的程序。正确适用督促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该程序自实施以来,其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受到冷落,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寥寥无几,新民诉法的施实是对督促程序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就我国督促程序的特点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完善予以初步探讨。
一、督促程序适用较少的原因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债权实现方式无论对法院还是当事人均有很多益处,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司法人员均不愿使用,笔者所在法院2005年至今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数为零,笔者在立案庭工作一年时间里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债权人不愿意申请支付令的原因进行了调查,随机抽取到法院立案的债权人120人次进行了调查,其中,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程序的73人,占60%;支付令因义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失效的30人,占25%;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不宜申请支付令的17人,占15%。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司法人员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笔者对法官不愿启动督促程序的原因进行了调查,随机抽取一线法官12人次,其中:个别高龄法官理论知识更新较慢,重实体、轻程序,固守传统的诉讼审判模式的3人,占25%;支付令具体操作程序规定过于简,缺乏详细的操作规程,适用起来会面临很多问题无法解决4人,占30%;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容易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前期所作的工作都将宣告作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有5人,占45%。
二、督促程序存在的法律意义
1、过滤掉大量的无争议案件,迅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在基层法院,存在着相当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争议的案件,债务人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或法律意识淡薄而拖延履行,这类案件适用通常程序既无必要,又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但通过发支付令的方式予以审理,就可以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将这类案件过滤出去,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复杂案件,实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2、有助于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实现。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明确限定,使得督促程序所解决的是简易且无争议的案件,从而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即保护合法债权);督促程序的效率性是由其非讼性和简捷性来保证实现的。在遵行公正性的前提下,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更加突出和强调其效率性,以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3、是执法为民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其一,由于督促程序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并且督促程序简单明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了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上的困难,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廉价和亲和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二,由于督促程序无需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和辩论,也不存在上诉问题,因此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少于通常诉讼程序,并且债权人的债权以最快的速度得到保护,将督促程序所节约的审判资源,用于更多案件的解决,这样不仅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能够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这一服务理念。
4.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程序,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审判理念。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和专门化是适当解决案件的内在需求,督促程序则是满足民事诉讼法程序多元化和专门化的要求,有助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建构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
三、新民诉法实施后督促程序的变化。
1、法院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可以依职权转为督促程序,前提是当事人没有争议。这有利于法院为当事人选择一个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有利于更加高效的配置司法资源。
2、对于支付令失效、适用督促程序不能达到目的的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转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示拒绝的除外。这点有利于法院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当事人认为事情已经经过法院处理,却不能得到解决,对司法产生不信任,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纷争。
3、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这点改善了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滥用异议权,导致支付令失效,徒增了申请人的讼累,浪费了法院的人力、物力,造成社会公众对督促程序使用价值的怀疑。
四、新民诉法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意见
修改后的民诉法是对督促程序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异议期间的计算。民诉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超出该期限法律就赋予该支付令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以邮寄的方式提出异议时,其可能于15日内将异议寄出,15日后才到达法院,支付令已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引起了异议效力和支付令效力的冲突。针对这种情形,可在案件异议期满后暂缓结案,待数日后确无任何异议收到时再报结,此期间作为在途信件的等待期,如在该等待期收到异议,经审查该异议确实于15天内提出,则应视为异议期内提出,具有法律效力。
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衔接。新民诉法增加了由法院直接将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环节,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对于案件从督促程序如何转入普通案件程序缺乏可操作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债务人提出异议经审查后成立的,督促程序终结,本督促案件即可结案,债权人如未表示不同意起诉的,可将本案重新立为普通诉讼案件,交由业务庭审理,诉讼费用参照缓交处理,待案件结束后协调解决或由债务人承担。同时在本案督促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信息系统中应有相应的链接信息显示,以保证案件信息的完整性。
总之,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是我国一直以来研究的课题。适用督促程序办理债务纠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便民司法原则,节省时间和费用。随着立法、修法的逐步完善,司法、用法的不断规范,督促程序必将在处理债务纠纷中得以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