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件离婚案件,原告王玲诉被告刘东。一心想跳出农门的团结乡农民王玲,经人介绍与和平镇粮库工人刘东结婚。婚后不足两月,刘东下岗了。后悔莫及的王玲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开庭那天,面对意志坚定的王玲,刘东做出了无奈的选择,同意离婚,同时要求王玲将婚前过给的彩礼返还。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纠纷的若干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长可酌情适当返还。因此,我感到这个问题应该容易协商,但就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却出现了分歧。王玲明确表示彩礼是三千元而不是八千元,并有随其一起来法庭的媒人证实。我问刘东:“这个证人是你们的媒人吗?”“是。”刘东回答,“当时给付彩礼时都有谁在场?”我又问,“除了我们二人,就是媒人,还有拉我去王玲家的司机”。“你能和司机联系上吗?”“能”刘东回答。“暂时休庭,刘东马上打电话让司机到庭!”我深知这个司机是个很重要的证人。不到半小时司机到庭,他的说法和王玲如出一辙:是三千元。
应该说至此,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解,可刘东的情绪异常焦燥,他反复絮叨着法庭辩论时反问王玲的话“我明明给你八千元,你怎么不认帐呢”,王玲也反唇相讥“几千元钱你也值得赖,我和你过了这么长时间,就算找小姐你得付多少钱?”面对这种局面,调解已很难进行了,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阶段,刘东却出奇的平静了下来,对我说“我是给了三千元,婚同意离,钱也不用返还了”并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
庭审后,刘东那愤怒无助的表情时刻浮现在我的眼前,王玲那刻薄的言语也不时回响在我的耳边,职业的责任使我对此案放心不下。第二天,我先找到王玲的父母,核对彩礼的数额,他们闪烁其辞,这更加重了我的怀疑,我又按照笔录上的地址找到了十多公里外的司机,几个回合的唇枪舌战,司机承认王玲给了他和媒人好处,让他们作伪证的事实。
隔了几天,刘东来法庭取调解书,我指责他不如实陈述事实,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他先是显得很惊讶,继而失声痛哭“我都这样了,他们还合伙整我,活着还有啥意思”,说着亮出兜里明晃晃的二把菜刀,我严肃地批评了他的鲁莽,也惊出一身冷汗:法官的责任是多么重大!如果我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我不去实地调查,如果我轻易下发法律文书,谁能料到后果将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