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义的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13-01-22 10:03:00


   一、调解方法

   1、单独调解法。 采用间接、含蓄的方式通过语言、行为等手段使双方当事人在心里或行为上受到影响,让他们的态度发生转变。比如和平镇解放村王某欠李某本金6,000.00元,利息3,500.00元,经法庭调解李让步到8,500.00元,王以家庭困难没能力为由,只同意还款3,000.00元,再三做双方调解工作,态度都十分坚决,分歧较大,双方都等法院判决,为此法庭单独做双方的工作,与债务人王谈你虽没能力,就少还钱不是理由,法院判决一定是全部偿还,虽暂时没能力,但有能力时也得还,永远是欠他的,你还3,000.00元太少;对债权人李某谈,王确实困难,你也清楚,虽然判决全部还你,但还钱不主动,没有能力,只能中止,何时能付清,你让让步。最后双方态度发生转变,被告在一个月内还原告6,000.00元,其余欠款李放弃,双方以调解达成协议结案。

    2、基层调解法。  利用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法律服务所有关领导及有影响力的群众说服当事人,促使案件和解。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与当地群众有着千丝万屡的联系,且在当地有着一定的威望,借助这些优势无疑给法院调解工作增添了力量,太平乡长庚村村民兰某诉地邻张某侵占两条垄案。兰忠厚老实,张埋横不讲理在村里很霸道,经法庭现场勘察,兰确实少两条垄,而张不多地,原告又无其它证据,判决只能败诉,村会计量地时虽然在场,但不能也不敢说清兰地少那去了。为此法庭将村有名望的王书记邀到场,王书记到地一看,对张说你有两条垄在你东邻那里,赶紧把地给原告,张否认,而张的东邻这时也无话可说,最终在王书记的参与下,张同意将要收获的两条垄黄豆退还给了兰。

    3、案例示范法。  有很多当事人不明白法律,凭经验或自己根深蒂固的想法与法律对抗以为法律以其意志为转移,因此将类似的判例向其展示,避免其撞南墙,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只是坚持自己无理主张,使案件调解无法进行,这样向其提供与其纠纷类似的案件与其展示,有助于案件和解。太平乡兴华村老告梁某曾经告村委会、乡政府到过省、北京。去年梁母将各子女包括梁诉讼到法庭要求其负担赡养费及治病费用。梁以其母没有给自己成家、把财产给其他子女为由坚决拒付梁母诉讼请求,并声称如果法院判决让其拿钱将要上访到北京。为此法庭对其讲明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义务,子女不需要任何理由与父母讲条件,法官把法律条文及与其类似赡养案件卷宗10余本给梁看,梁思索了一段时间,认为自己的理由不能成立,打到哪都白扯,何况还是自己的母亲,没有办法只能同意老人的请求。 吗

     4、动之以情法。 用语言和行动感化当事人。要想成功调解一个案件,首先要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而让当事人信任来自于法官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来自于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句问候、一杯清茶、一个让座。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较多,当地风俗习惯、方言土语比较浓厚,淳朴厚道的农民喜欢听到最通俗的语言、最朴实的话语,喜欢看到最朴素的法官形象,喜欢感受到一颗最诚挚的法官心。所以说,法官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穿着打扮要得体,做到形象朴素化,语言方言化,风俗习惯通晓化。 当事人总觉得自己与法官有太大的距离,法官的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会让当事人感到自卑,距离也就拉得更大。所以在与当事人的交谈中要专注,要注视着当事人,不要心不在焉,比如:一会接电话,一会玩电脑,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心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波动。当事人高兴时,法官要与他们一起分享;说到伤心处,也要和他们一起悲伤。对当事人摊上这场官司要表示理解和同情,不要对当事人挖苦和讽刺。在当事人无休无止的向你诉说时,一定不要打断他的话,让他一股脑的说完,以使当事人明白,法官对他的官司很重视。同时,通过当事人的宣泄和释放,也会有效让当事人静下心来听法官的意见。通过这些,让当事人知道法官和他们是平起平坐的,是以诚相待的。只有这样才能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以便在调解过程中让当事人与法官零距离相处,说出自己真实的心声。  法官是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主要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一名法官的成熟魅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他是法官调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就是法官语言表达的方式不同所形成的。法官在与当事人讲话时要讲究艺术,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都要有不同的说话、接待方式。如果因调解需要,需单独接见一方当事人时,法官应与当事人有一些亲密的语言,如:“请座、您喝水吗、您是怎么来法院的、吃饭了吗”等等,也就是主动对当事人嘘寒问暖。同时,在伴随着语言的沟通,法官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也很重要,法官在调解时要巧妙运用,以表达法官对当事人的情感,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官的亲近,最终达到让法官的话在当事人心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太平乡南泉村村委会陈主任因土地一事被村民李某打伤,陈没有要求李赔偿,而李让他赔5,000.00元,李无诊断书、无收据,理由就是被打坏了,李与其老母去村委会、乡政府,市信访办几十余次,要求陈赔偿损失,使陈无法正常工作,陈没办法只能起诉李要求赔偿各种费用7,000.00余元。法庭传唤李开庭,李没到庭,本案可缺席审理,判决陈完全可胜诉。但没有下判,法庭对陈说,李虽没有诊断书,收据,但他也有伤,只是在自己家治疗了,你虽手续健全,但有水分,虽无法查出,你也可胜诉,被告肯定上诉或上访,或将来难以执行,对你本人工作都将受到影响,最终陈表示愿意与被告和解,并赔偿被告3,000.00元,该案陈以撤诉而结案,避免一方上诉或上访的发生,使长达2年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5、反复多次调解法。 要使案件调解,别怕麻烦,要有耐心。2006年五市林业局诉和平镇翻身村村民魏某返回土地侵权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10垧或给付承包费15万元。经查被告魏某2年前以低价从林业局一工作人员手承包原告林业局土地10垧期限10年,该工作人员无权向外发包。诉前双方曾同去法庭咨询,并给与调解,林业局让步很大,让魏再给付3万元钱就行,地由魏继续耕种,魏是分文不付,坚持自己承包有效。没办法原告立案诉讼。法庭在给双方下开庭传票之前,将双方找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被告还是坚持原来观点;开庭进行调解时,邀请找镇党委书记参加,原告又做了让步,同意被告再给2万元,而被告只同意给5,000.00元,双方分歧较大,经法庭再三做工作无法达成协议,庭后又经过多次调解,被告基本没有让步,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只好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12万元,给被告宣判时,被告看到判决书后转身就走,回到家后拿着8万元,哭着、跪着要求法庭再次调解找被告和解一次,为使案件能调解结案,法庭谈及成破利害又找原告进行调解,原告根本不同意,经法庭再三劝说下,原告接受了被告的8万元,被告很是感激,同时也很后悔多次没有听从法庭的,使自己多花5-6万元。

     6、随时沟通法。 一个案件到了审判员手中后,详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争议的焦点,确立案件的基本事实,,制定调解方向。发现与案件不合拍,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讲清法律规定和法院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引导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向法院的调解意见靠拢。调解的过程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一个反反复复谈判的过程,一般当事人唯恐在案件中吃亏,都会把目标有意说得特高,在拉锯式的调解过程中逐渐递减。法官在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解时,应试探性的摸清各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底线”,这个“底线”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做到的最大让步,通过一次次的重复沟通,最终确定案件的调解目标,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7、软硬结合法。法官在撑握了确凿的证据后,对当事人的撒谎和不明智揭穿时,要先用含蓄性语言,这样可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如果当事人还是不能明白,胡搅蛮缠、有错不认时,法官要用一些比较严历的、具有震慑性的语言,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以唤起当事人的恐惧心理,把当事人的思维拉到案件正常的轨道上来。法官在采用了震慑性的语言后,要再运用一些期待、鼓励性的语言,如:“我知道通过我的解释,你一定会明白的,一定会按法律规定去办的。通过村干部我也了解到,你在村内威信很高,是个很明事理的人”。最后,要与当事人说一些幽默性的语言,以缓和法官与当事人的紧张气氛。

    8、发挥合议庭功能法。有些案件中,主审法官调不成,其他成员的调解建议就可能让当事人理解接受。再一点,就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将法律规定直接让当事人看,或叫其找其他法官或法律知识丰富的律师进行咨询,这样就有可能使案件调解成功。    每一个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要在做调解工作前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拿出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来,也就是: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要与有签字审核权的庭长、主管院长达成共识。如果很难把握,要由主管院长牵头,让业务庭长、业务骨干进行集体会诊,扩大合议庭,在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就会有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当事人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是在欺骗他。同时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主审法官无论付出多大的劳动,都不会有结果的。

    9、看准时机,适时泄密法。保密制度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每一位法官都必须遵守的。特别是最高院制定的“五个严禁”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是对法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设置的一个“高压线”。但是,善意的、适时的泄密会对案件的调解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案件调解的尾声,当事人往往爱决一死战,不到最后,决不放弃。针对这些案件,法官应及早拿出判决意见,必要时制作出判决书,在当事人犹豫不决时,“偷偷”让当事人看上一眼,以促使当事人当机立断。

调解方法很多,这只是最简单最常用的,采用什么方法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调解时机

     调解贯穿诉讼活动全过程,什么环节调解什么案件也要把握好,这样既程序简便,案件审理效果又好,矛盾又能及时化解。诉讼活动中很多环节都可使案件调解成功。

     1、在给被告送达起诉状时进行调解。接触原、被告双方后,发现诉讼标的小、权利义务关系不大或者事实清楚的案件,没有必要下传票开庭、判决,否则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调解。比如有一案件,太平乡张某年近七旬,八名子女均已成家,老伴已故,一直在三子处生活,因老人俩口人土地及50平方米砖房,归三子所有,现老人患有脑血拴,三子就不同意继续抚养,而且土地及财产也不拿出,张某诉其八名子女要求赡养,经查,八名被告均在不同市县居住,往返困难,本案主要就是原告的三子,其他子女均同意给付赡养费,虽然其他子女均要求开庭制裁三子,但法院做三子工作,赡养是应尽的义务,老人也愿意在他那生活,最后三子同意在其处生活,原告撤回起诉。有很多赡养案件,都是因为一子女不尽义务,很多子女不在一个地方居住,这就要求做不尽义务子女工作,使案件调成。没有必要走庭审程序。还有很多离婚案件,原告因与被告亲属产生矛盾,与被告没有纠纷,没有其他理由离婚,只是一气之下,这种情况,告知原告离婚也只能败诉,把被告找来,做被告及其亲属工作,让他们和解。这些案件没有必要进行开庭,在送达被告起诉状时,做调解工作,很容易使原、被告达成协议或原告撤诉。

     2、庭前调解,即开庭前进行调解。在给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即开庭之前进行调解。比如太平乡爱民村刘某(女)诉被告任某离婚案。在庭前双方认可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时,原告喝药一次、上吊一次、触电一次,双方感情已破裂,只是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开庭。法院简单做调和工作,原告坚决离婚,法院告知被告如双方再继续生活,原告有生命危险,这样婚姻不能再维持,如开庭也是以上事实,开庭也是这种效果,后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在开庭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明确的案件,直接调解。

     3、庭上调解。通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证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责任明确,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合理、合法进行调解,这就需要认真耐心,做调解工作,掌握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让双方当事互谅互让,才能达成和解协议,跟多案件都在此环节调解。

     4、庭后调解。如果当庭调解不成也尽量不要当庭宣判或过早的下判决,给当事人和解的机会。和平镇济民村李某诉庞某借款纠纷。李某系农民年令比较大,庞某系年轻教师,李某持有7,500.00欠据,据上有庞某盖的章。通过庭审庞某否认借款,不认可据上的章是自己的,被告确实有章但和欠据的章完全不同,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欠据的章是原告的,该案可当庭宣判原告因证据不足败诉,但法庭没有这样做,庭后几日,让原告找被告的亲属朋友劝说被告,法院又告知被告如果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再不认可,后果不堪设想,后双方和解被告给付原告6,500.00元。后来发现被告刻的章是专门为原告准备的,只用过一次。还有很多案件虽然庭审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是非明确,很好判决,但不要着急下判,给他们必要的时间,因为有很多事情他们不想说,是他们良心帐,而我们法官无法掌握,因此庭后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使他们达成协议。所以庭审不能当庭达成协议,不要当庭宣判和过早下判决,避免矛盾激化,使纠纷在和解中处理。

      三、在调解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主审法官对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应提高,依法认真,细致做调解工作,比如一方有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开庭后认为自己代理方百分之百胜诉,不做让步,所以不同意调解,这就需要做代理人的工作,因为当事人双方有很多内心的事情没有说出,他们之间互相了解,如果进行判决会加重他们之间的矛盾。

     第二、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加于他们否则是违法调解。

     第三、调解必须合法,有些案件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显失公平,双方糊里糊涂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很容易反悔同时也是违法调解。

     第四、无论哪个案件调成,最关键都要必须查清双方争议的焦点,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查明事实,理清思路,准确判断是非,这样调解结论才能使他们心服口服。 。另外调解结果与判决结果基本相互吻合,这样调解才不易反悔,否则与判决相差悬殊,以后在处理其它案件调解就会失去说服力。本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共有5起上诉案件,没有1起改判。

     第五、法官必须公正廉洁。公正不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脱离了公正,不要说对案件进行调解,就是判决,也会让当事人缠诉不止,上访不休的,所以说公正很重要。那么要想公正,必须消除私欲,保持公正心。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  其实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只有一个、处理意见也只有一个,如果偏离了这个线,另一方当事人肯定不会接受,那么案件也肯定调解不下来。同时,当事人对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的调解意见也不愿接受,调解工作很难开展。如果法官没有了私欲,或者说能够有效抵制私欲,才能够保持一份公正心,这样法官无论是从实体处理上,还是个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对案件的调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荡荡,不瞻前顾后,自然处理问题就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来。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是十个调解方法中最关键的一个,也是调解案件中最致命的一个。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要时刻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最高院和省高院两个 “八不准严禁”的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之风,最大限度的保持公平公正。

以上是我审理民事调解、撤诉案件的一些体会,非常肤浅,简单总结一下经验,以便于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做调解撤诉工作。

     总之,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时刻牢记,人民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一定实实在在树立好公仆形象,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化干戈为玉帛,使人民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和谐社会发展,为保一方平安,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王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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