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子珍与五大连池市东谕家乐物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了(2012)五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顾子珍人身损害赔偿款52,887.1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故顾子珍申请五大连池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五市法院执行局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守春,并将其一辆轿车查封,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后执行局将李守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上报。2014年末,李守春因外出乘坐飞机买票时,售票系统被锁定而无法买票,知道原因后主动于执行局联系,并让其下属将执行款交到了执行局。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