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艳变更抚养关系案

  发布时间:2015-10-30 10:33:34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何长艳与赖广友离婚,婚生子赖某某由赖广友抚育。2014年8月,何长艳到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赖某某由何长艳抚育,被告赖广友承担抚育费。

   (二)裁判结果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2013年判决何长艳与赖广友的婚生子赖某某由赖广友抚育,是因为何长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能承担抚育职责而作出的缺席判决。如今何长艳已经回来并主动要求承担对赖某某的抚育职责,且经查明,何长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赖某某由何长艳抚育更有利于赖某某的健康成长,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何长艳、赖广友的婚生子赖某某随何长艳一起生活,赖广友每年给付抚育费2000元。

   (三)典型意义

   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坚持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审判机关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重点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本案原告何长艳、赖广友的婚生子赖某某虽然2013年判决随赖广友一起生活,但由于何长艳的家庭条件较好,孩子尚在幼年,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自动履行,社会效果非常好。

责任编辑:赵 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