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虽久远 法律在身边

  发布时间:2017-02-19 14:33:22


    2017年1月20日,五大连池法院和平法庭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偿还的竟然是20年前的欠款。事情追溯到1995年至1997年期间,五大连池风景区管理局因维修黑龙山景点、冰洞、北饮泉等工程,拖欠张喜伦工程费97,822元,并由当时的主管领导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后张喜伦多次催要,景区管理局一直推脱未还,张喜伦当时因为生病及诉讼费问题没有到法院起诉,但一直在通过信访渠道索要此款。

    此案经五大连池法院和平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可信。关于张喜伦索要利息及滞纳金的问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保护其利息。

    本案的重点主要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和特殊情况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本案中,五大连池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认为张喜伦信访的件是2008年12月21日,到那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从那以后至今张喜伦也没有向景区管理局主张权利的证据。在这其中原告张喜伦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值得注意的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虽然这笔工程欠款非常久远,但在这期间,张喜伦一直没有放弃对欠款的追要甚至走上上访的道路,上访也是一种不断表达诉求的方式,可以看作当事人一直未放弃其主张债权的权利,所以根据相关法律及常识理解认定张喜伦上访的行为也是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对于景区管理局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论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景区管理局偿还原告张喜伦工程款97,822元、利息195,712.48元,合计293 53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我院审判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缕清层层证据脉络,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维护的同时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成功的化解了一场社会矛盾,使被告当事人受到教育,同时也增强了法官们在司法改革旗帜下公正审判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信心,提高基层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迎着司法改革的春风,五大连池法院的执法人员,正在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为五大连池法治建设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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