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多子女 可诉一子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8-06-27 15:38:49


    李某育有二子三女,李某长期在龙镇自己独居,也时常在几个子女家居住,但在北京小女儿处居住的时间较长。2016年李某腿骨折到哈尔滨治疗,后在大女儿家居住,经征求老人意见李某想去敬老院生活。2018年4月30日,小女儿将李某送到哈尔滨某养护院。每月的费用在3600元左右,李某是“五七工”,从2000年开始“社保”开资,最早每月开400元,现在陆续涨到1,600元,民政局超过70岁,每月给老龄津贴100元,共计1,700元。其工资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实际需要,其他子女都能给付不等的赡养费,唯独大儿子迟迟不能给付,故产生了纠纷。其大儿子认为,李某可以回到他家或家乡敬老院生活,这样花费的少,再者李某有退休金,不用子女拿钱赡养,就是起诉为什么只起诉其一人?其他儿女为什么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是城镇居民,现已年满88岁,可认定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要求子女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但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目前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为19,270元/年(19,270元÷12个月=1,606.8元/月),该金额即为李某作为城镇居民的年度生活费,与其工资相当。但根据李某本人的意愿,老人愿意在养护院生活,而且很满意,他不愿意到长子处生活。李某为了安享晚年,且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定养老机构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李某的实际生活支出所需费用情况由其子女分担,李某的合理诉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以后若发生诸如住院治疗等其他费用,扣除如医疗保险等合理核销的以外费用由五个子女均摊。李某有权选择对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这是李某充分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包括金钱物质,还包括精神慰藉,其长子应当经常性去探望母亲李某。最后,法院酌情确定赡养费判决其长子每月负担700元。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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