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后不尽配偶义务 婚前彩礼被追回

  发布时间:2018-07-05 15:01:30


   【案情回放】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9.6万元。判决生效前,被告未提出上诉,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 

    原告王某系残疾人,与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前,王某给韩某彩礼12万元,结婚花费2万余元,剩余9.6万元,由韩某存入邮储银行自己名下。王某因此欠有外债5万元。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和睦,韩某婚后不尽妻子义务,现已经分居,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五大连池市法院和平法庭审理认为:王某与韩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韩某拒绝履行夫妻义务,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王某因婚前给付彩礼,欠有外债,本院对其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韩某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和平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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