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担保酒后签字 法院调解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10 14:12:00


    在酒桌上答应替朋友担保借款并在酒后签了字,借款到期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却又不愿意作担保,引发纷争。出借人为讨要回借款,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年,马某的儿子马某某从王某处借款3.5万元,并用自己的楼房产权证作抵押,后因马某某偿还不上借款,其父马某同意替代儿子偿还借款,王某解除了马某某楼房产权证的抵押。2017年2月14日,邹某、田某应马某之邀去喝酒,在酒桌上让其二人提供担保,邹某、田某欣然同意并就债权转移、担保事宜拟定了协议,酒后邹某、田某分别在担保人处签了字,约定分别于2017年末偿还2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8年上半年还清。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马某没有偿还欠款。此时,邹某、田某表示不愿意担保了,王某将马某、邹某及田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邹某、田某均表示是在醉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才签的字,这份保证协议应当无效。经办案法官释法,如有证据可以证明担保是在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定的,担保人可以摆脱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邹某、田某提供担保,虽然是酒后,但白纸黑字作为证据,是其真实意愿表达,理应承担担保责任。经调解,马某偿还王某欠款3.5万元,邹某、田某对欠款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为了哥们义气,一时兴起在保证书上签字,事后反悔,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证无效情形的,单方不得擅自撕毁合同。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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