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白某诉称,被告黄某于2017年1月14日,向原告白某借款140 000元,期限八个月,约定月利率为2%,刘某为黄某借款连带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刘某与黄某拒不还款,现要求刘某、黄某偿还本金140 000元,利息33 600元,合计173 600元。
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黄某、刘某偿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 140 000元,给付利息33600元,本息合计17300元,于2018年1月23日前付清。
二、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黄某、刘某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白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两名被执行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地,办案人员不辞辛苦,不远千里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经过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它法院存在多个案件,工资和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执行,暂无可执行财产,后经办案人员细致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没有被执行,在此之前由于省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而该案被执行人完全符合条件可以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办案人立即向黄某、刘某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强制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顺利终结。
三、典型意义
在面对“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刻,办案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顺利结案,说明办案人能在执行工作中更要转变传统观念,认真研究执行工作形式,有针对性抓落实、创新方式方法。作为执行战线上的同志,更应加强学习,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